《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版)

----住宅部分解析

森磊源 纵贯空间工作室 单美微

单美微

建筑设计师

近期参与设计项目:

春辉国际 城市综合体 建筑面积 63万平方米

一、新规范与旧规范的对比分析及新增部分

       1、 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原因

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2、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

2)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从 30min.修改为 90min.

6)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住宅建筑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50h

7)小于等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补充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高层建筑定义: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更改原因: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更改原因:

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物业管理、居委会办公等用房。这些小型营业性用房和配套用房的防火要求均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确定

术语不同处

1.由于不同地区对综合楼、商住楼、高级住宅、高级旅馆的的认识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所以在新规范            

中取消了对以上名词的定义。

2.同时明确了商住楼的定义,其中住宅按住宅规范执行,商业部分按共建规范执行。

3.增加:2.1.3 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    

 建筑

4.明确了宿舍和公寓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分类

说明:1.取消了原规范中高级旅馆、普通旅馆、商住楼、综合楼、教学楼、科研楼、档案楼的分类依据。

2.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

2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

2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5.5.26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间可不封闭;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间可不封闭;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 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 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 2 ,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5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8 有关解释见本规范第 5.5.10 条的说明。楼梯间的防烟前室,要尽可能分别设置,以提高其

防火安全性。对于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当需要共用防烟系统时,送风机和送风管道可以共用,但送风口不能共用。

剪刀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C 类防火窗。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当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C 类防火窗, 单层、 多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C 类防火窗。

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同层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 ,不应小于 10.0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 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m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6.7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6.7.1 采用内、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保温材料宜采用 A 级,不宜采用 B 2 级,严禁采用 B 3 级;其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 A 级保温材料;

2 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 1 级的保温材料。 采用B 1 级保温材料时, 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6.7.4 住宅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2 级。

采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 5m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C 类防火窗;当防护层厚度不小于 30mm 时,可不设置防火门、窗。当采用 B 2 级保温材料时,还应在每层设置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不燃材料水平防火隔离带;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B 1 级,不应低于 B 2 级。采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采用 B 2 级保温材料时,还应在每层设置高度不小于 300mm 的不燃材料水平防火隔离带;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1 级。采用 B 1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50mm;当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C 类防火窗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30mm

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7.5 除住宅建筑外, 其他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可分别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确定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2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2 级;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不大于 50m 时,不应低于 B 1 级;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 A 级;

3 采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30mm

6.7.6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1 级。采用 B 1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30mm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3 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7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高度大于 9m、不大于 24m 的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难燃材料。

6.7.8 除采用 A 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外, 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不同于本规范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试验方法》的规定对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C 类防火窗。

6.7.9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 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不应低于 B 1 级。采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

6.7.10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 B 1 B 2 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防火措施。

7.1 消防车道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 1 台消防电梯。

7.3.5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 2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7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3 除本规范第 5.5.30 条的规定外,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开向消防电梯前室;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 消防电梯井、 机房与相邻电梯井、 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 3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m 2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l/4 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

2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3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4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新规范对现有项目的影响如下:

1.楼井由100mm改为150mm

2.12层住宅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小于 4.5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面积不小于6

3. 高层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4.高度大于33m需增加避难间。

5.局部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面积大于 1/4 者,需计入建筑高度;

6. 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防火卷帘的宽度应调整为不大于 20m.

7. 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